勞務承包人以偽造農民工工資、虛報賬目方式向建筑公司騙取工程款的,法院認定構成合同詐騙罪
發布時間:2024-02-21 10:02:29 930人看過
【案件事實】
魏某掛靠偉赫建筑公司,與周某合伙承接吾悅廣場項目工程。后魏某以偉赫公司名義與周某負責的淳順勞務有限公司簽訂勞務合同。
被告人汪某與淳順勞務有限公司簽訂合同,承接吾悅廠場項目工程的木工制模作業。
在施工過程中,被告人汪某、吳某對木工制模工程進行核算時發現工程虧損。為填補虧空,被告人汪某、吳某合謀以偽造民工工資、向偉赫公司建筑公司虛報賬目的形式騙取工程款。隨后,在被告人汪某授意下,被告人吳某在多名民工名下虛增了工資共計192.3202萬元,其中為被告人江某甲虛增了未結工資36.9022萬元,為被告人潘某虛增了未結工資18.4045萬元。被告人汪某、吳某將被虛報的未結工資告知被告人江某甲、潘某等民工,并囑咐如有偉赫公司人員核實工資,則以上述虛報的數目與之核實。
2019年1月29曰至1月31曰間,被告人汪某、吳某、江某甲、潘某等人至偉赫建筑公司,提供虛假民工工資賬目單,向魏某及偉赫公司索要剩佘工程款(包括合同約定的尾款、雙方存在爭議的因工程增量、變量增加的工程款以及上述虛增的民工工資)。在魏某向被告人江某甲、潘某等人核對其實際未結工資時,二被告人以虛假的未結工資數額向魏某索要工資。后因魏某發現有民工工資造假報警而未得逞。
【法院認為】
被告人汪某、吳某、江某甲、潘某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騙取對方財產,其中被告人汪某、吳某數額巨大,被告人江某甲、潘某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合同詐騙罪。
被告人汪某、吳某、江某甲、潘某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均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四被告人共同故意實施犯罪行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汪某、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江某甲、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四被告人歸案后均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認罪認罰,依法均可從輕處罰。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吳某、江某甲、潘某犯合同詐騙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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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9)蘇0118刑初384號
公訴機關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汪某,男,.....2019年2月1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南京市高淳區看守所。
被告人吳某,男,....。2019年2月1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南京市高淳區看守所。
被告人江某甲,男.....。2019年4月10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同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潘某,男,.....。2019年2月1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審。
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檢察院以寧高檢訴刑訴〔2019〕28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汪某、吳某、江某甲、潘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同年12月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銀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汪某、吳某、江某甲、潘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7年8月,魏某掛靠南京偉赫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偉赫公司),與周某合伙承接了浙江慈溪市新城吾悅廣場項目工程。后魏某以偉赫公司名義與周某負責的南京淳順勞務有限公司簽訂勞務合同。2017年10月,被告人汪某與南京淳順勞務有限公司簽訂合同,承接慈溪新城吾悅廠場項目工程的木工制模作業。
在施工過程中,被告人汪某、吳某對木工制模工程進行核算時發現工程虧損。為填補虧空,被告人汪某、吳某合謀以偽造民工工資、向偉赫公司虛報賬目的形式騙取工程款。隨后,在被告人汪某授意下,被告人吳某在多名民工名下虛增了工資共計192.3202萬元,其中為被告人江某甲虛增了未結工資36.9022萬元,為被告人潘某虛增了未結工資18.4045萬元。被告人汪某、吳某將被虛報的未結工資告知被告人江某甲、潘某等民工,并囑咐如有偉赫公司人員核實工資,則以上述虛報的數目與之核實。
2019年1月29曰至1月31曰間,被告人汪某、吳某、江某甲、潘某等人至南京市高淳區椏溪街道偉赫公司,提供虛假民工工資賬目單,向魏某及偉赫公司索要剩佘工程款(包括合同約定的尾款、雙方存在爭議的因工程增量、變量增加的工程款以及上述虛增的民工工資)。在魏某向被告人江某甲、潘某等人核對其實際未結工資時,二被告人以虛假的未結工資數額向魏某索要工資。后因魏某發現有民工工資造假報警而未得逞。
2019年1月31曰,被告人汪某、吳某、潘某被當場查獲。同年4月10日,被告人江某甲被抓獲歸案。
以上事實,有經當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書證:
(1)南京偉赫公司分包合同。
(2)慈溪工地民工、簽字核對的對賬單。
(3)慈溪工地點工、包工真賬本,假賬本。
(4)吳某給謝X平的賬單,民工工資單,慈溪工地假賬記錄照片、假賬單子,慈溪大商業工資單。
(5)營業執照、木工協議、補充協議、變更通知書、工程計量簽訂單及照片、建筑施工圖設計說明,吳某提供給偉赫公司的變更增量說明。
(6)2018年停車樓搶工期和變更工作量等。
(7)南京淳順勞務公司向汪某轉賬的明細及憑證。
2.被害人魏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
3.證人周某、劉某甲、楊某甲、楊某乙、芮某、方某甲、方某乙、張某甲、劉某乙、黃某、丁某、梁某、高某甲、張某乙、張某丙、方某丙、方某丁、畢某甲、畢某乙、畢某丙、江某乙、韓某、高某乙、李某、胡某甲、謝某、方某戊、胡某乙、畢某丁、朱某、胡某丙、段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等。
4.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制作的搜查筆錄。
5.受、立案登記表。
6.四被告人的戶籍信息、抓獲經過及供述等證據。
被告人汪某對指控事實、證據均沒有異議,未作辯解,并表示自愿認罪。
被告人汪某的辯護人對上述事實、證據均不持異議,并就量刑發表如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汪某主觀惡性較小,本案存在工程量實際增加的事實,實際成本增加的事實,實際工程虧損的事實;2.本案被告人均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3.被告人汪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屬坦白,且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4.被告人汪某系初犯、偶犯,無前科劣跡,綜上建議對被告人汪某適用緩刑。
被告人吳某對指控事實、證據均沒有異議,未作辯解,并表示自愿認罪。
被告人吳某的辯護人對上述事實、證據均不持異議,并就量刑發表如下辯護意見:1.本案案發背景特殊,實際工程量增加,工程管理不規范,行業工程款結算存在諸多爭議;2.被告人吳某作為一個帶班做賬人,其主觀惡性較小;3.被告人吳某平時表現較好,無前科劣跡,法律意識淡薄走上犯罪;4.本案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5.被告人吳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6.被告人吳某家庭情況特殊,庭前社區評估意見也是同意接收。綜上建議對被告人吳某適用緩刑。
被告人江某甲對指控事實、證據均沒有異議,未作辯解,并表示自愿認罪。
被告人江某甲的辯護人對上述事實、證據均不持異議,并就量刑發表如下辯護意見:1.本案存在工程量實際增加的事實,實際成本增加的事實,實際工程虧損的事實;2.本案被告人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3.被告人江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屬坦白,且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4.被告人江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5.被告人江某甲系初犯、偶犯,無前科劣跡,綜上建議對被告人江某甲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潘某對指控事實、證據均沒有異議,未作辯解,并表示自愿認罪。
被告人潘某的辯護人對上述事實、證據均不持異議,并就量刑發表如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潘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屬坦白,且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2.本案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3.被告人潘某一貫表現良好,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較小;4.被告人潘某家庭困難,妻子殘疾,綜上建議對其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汪某、吳某、江某甲、潘某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騙取對方財產,其中被告人汪某、吳某數額巨大,被告人江某甲、潘某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合同詐騙罪。被告人汪某、吳某、江某甲、潘某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均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四被告人共同故意實施犯罪行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汪某、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江某甲、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四被告人歸案后均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認罪認罰,依法均可從輕處罰。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吳某、江某甲、潘某犯合同詐騙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各被告人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汪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已預繳)。
被告人吳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已預繳)。
被告人江某甲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已預繳)。
被告人潘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已預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劉 鵑
人民陪審員:楊 培
人民陪審員:楊甫山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商開平
書 記 員:劉迎娣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第五十二條 單位或者個人編造虛假事實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討要農民工工資,或者以拖欠農民工工資為名討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處理。
公司地址
河南省
聯系方式:157-3838-5509
服務熱線:157-3838-5509
電子郵箱:347644786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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